《孟子与尽心篇》居仁由义之道-k8凯发旗舰
《孟子与尽心篇》居仁由义之道
王子垫问曰:「士何事?」孟子曰:「尚志。」曰:「何谓尚志?」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
接着公孙丑的提问之后,又有齐国王子垫提出一个问题:「士何事?」一个学者、知识分子,活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事,有些什么责任?这与公孙丑所提的问题,几乎是有相同的意义,但有不同的指标。
孟子的答案是说,一个学者、知识分子首先就要「尚志」。所谓「尚志」就是重视自己的立志,也就是要确定人生的目标,要走一个什么路线。
接着公孙丑的提问之后,又有齐国王子垫提出一个问题:「士何事?」一个学者、知识分子,活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事,有些什么责任?这与公孙丑所提的问题,几乎是有相同的意义,但有不同的指标。
孟子的答案是说,一个学者、知识分子首先就要「尚志」。所谓「尚志」就是重视自己的立志,也就是要确定人生的目标,要走一个什么路线。
王子垫又进一步地问,什么叫做「尚志」?孟子说,「仁义而已」,只有终身致志于宣扬人伦道德,弘扬伦理教育的本分。教育的目的,是改正人性的恶习,令人向善,对社会传播传统道德哲学思想。假使从事政治的人,只为私利,是非不辨,善恶不分,「杀一无罪,非仁也」,无辜杀害一个无罪的人,甚至随便做有害于他人的事,都属于不仁的行为。无故危害他人生命,当然是不仁。
「非其有而取之」,取得任何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占为己有,就是「非义也」。不问劳心或劳身,付出一分劳力,才能获得一分代价,这才是义。「居恶在?仁是也」,一个知识分子,只有立身于仁的立场,应该取的才取,应该付出的就要付出,这才是合于义。
孟子这两句话,后来成为一句成语「居仁由义」,平常立足点站在仁上,而行为要合于义,这样「尚志」就对了。做到了以后,在儒家叫做「大人」,在道家称为「真人」。因此孟子在下面举出一个历史故事,说明儒家所认为的士大夫的人格标准。孟子曰:「仲子不义与之齐国而弗受,人皆信之。是舍箪食豆羹之义也。人莫大焉亡亲戚君臣上下。以其小者,信其大者,奚可哉?」
陈仲子这个人,是孟子之前的齐国贵族后代,他看不惯齐国当时那些贵族的腐败与贪污的风气,于是避开母亲、兄长,舍弃权位富贵,离世隐居,终生清廉。有关他的故事,在此就不多说了。孟子说,他这种行为,在儒家看来,是属于不义的。因为他虽然「自处廉洁淡泊」,被大家称赞人格清高,但他这种清高于世何益?「是舍箪食豆羹之义也」,只不过是不接受他人的羹饭恩赐,洁身自好而已。
真正的人格是要有见地,人生的价值要从大处着眼,这是建立人生观的基本要点。陈仲子不顾国家社会大众的利益,舍弃君臣之义,亲属之情,离群索居,那只是完成个人清高的品行,并不能救时救人,器量未免狭小,并非仁义之大道。
于是,又讨论到另一个类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另一个学生桃应,也提出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他想得很妙。前面说过舜的父亲瞽瞍,是一个很莫名其妙的人。当舜为帝以后,用了一个执法廉明清正的人皋陶,他是上古历史最有名的清官。
桃应问孟子:在舜当了天子以后,假设瞽瞍犯了杀人的罪,皋陶这个时候执法,该怎么办?
孟子说:这还不简单,把瞽瞍抓起来责罪就是了。桃应说:那么舜怎么办?难道他不会下命令给皋陶说,这是我的父亲,你不许抓。或者叫皋陶把这个案子搁起来,表示抓不到人,不了了之。这样可以吧?
孟子说:舜不会这样做,如果这样做,就不是圣君了。而且他决不肯做违法的事,更不会为私情废弃法治的尊严,禁止皋陶去抓瞽瞍。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治精神,几千年来一直有一句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与西方真正民主政治的法治精神是一样的。前面提到过的小说故事,包公打龙袍,就是这一法治精神的榜样。所以假使舜的父亲犯了法,也一样要办,皋陶执法,是舜代表国家授命他执法,他就要公正廉明。
桃应挖根挖底地问:那么,瞽瞍被抓以后,舜是天下大孝,他既不能禁止皋陶处罚他的父亲,难道等皋陶的报告上来了,批一个依法办理,执行死刑吗?否则的话,舜该怎么办呢?
孟子说:这很简单,像舜这样的圣人,把「皇帝」的权位,看得并不重要,假如他真的遇到这种事,他就不当「皇帝」了。他丢掉一个「皇帝」的地位,比丢掉一双破鞋子还要快,半夜背着他父亲逃走,逃远到海疆化外之地,奉养父亲终身。
这段是孟子与学生之间讨论学问的问答,是辨别中国儒家的思想,属于处理公与私、是与非、善与恶之间的道理。瞽瞍、舜、皋陶,各人的个性,天生如此,而天理、国法、人情,也就是法治、礼(理)治与人之常情。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法治;但天子的父亲犯罪,儿子治父亲的罪,在天理上又讲不过去;如果不治罪,又为法所不许,这是理与法产生了矛盾。舜在人情上,必须救自己的父亲,但在公理上必须维持法治的尊严,于是他只有放弃「皇帝」的权位,背了父亲,逃离国境,奉养父亲。那么情、礼(理)、法三方面,比较都可以交待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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