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清)邹福保-●卷三 -k8凯发旗舰

  《通鉴·武宗会昌五年》:“上恶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赵归真等复劝之,乃先毁山野招提、兰若,敕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诏陈释教之弊,宣告中外。几天下所毁寺四千六百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大秦穆护妖僧二千余人,毁招提、兰若四万余区,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所留僧皆隶主客,不隶祠部。百官上表称贺,寻又诏东都只留僧二十人,诸道留二十人者减其半,留十人者减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进奏官谓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为将必不如幽州将,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为虚取容纳之名,染于人口?独不见近日刘从谏招聚无算闲人,竟有何益?’张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关,曰:‘有游僧入境则斩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听留两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隶功德使,不隶主客。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字。虽云异方之教,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宏,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县,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鉴》:“是时君相务反会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复其旧。”五年夏六月,进士孙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织,不自温饱,而群僧安坐华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户不能养一僧。武宗愤其然,髪十七万僧,是天下一百七十万户始得苏息也。陛下即位以来,修复废寺,天下斧刀之声至今不绝,度僧几复其旧矣。陛下纵不能如武宗除积弊,奈何兴之于已废乎!日者陛下欲修国东门,谏官上言,速为罢役。今所复之寺,岂若东门之急耶?所役之工,岂值东门之劳耶?愿早降明诏,僧未复者勿复,未修者勿修,庶几百姓犹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书门下奏:“陛下乐奉释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扰人,望委所在长吏量加搏节,所度僧亦为选择有行业者,若容凶粗之人,则更非敬道也。乡村佛舍,请罢兵日修。”从之。

  冬十月乙卯,中书门下奏:“今边市已息,而州县诸寺尚未毕功,望且令成之,其大县远于州府者,听置一寺;其乡村毋得更置佛舍。”从之。

  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听设戒坛。禁僧俗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令两京及诸州,每岁造僧帐,有死亡、归俗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见僧四万二千四百四十,尼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废于显德中,不得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岁度一人,以诵经五百纸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万数,天子惊骇,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馁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无转死之民!东南之俗,游情不职者跨村连邑,去而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诏不许创修寺观院宫,州县常行觉察,如造一间以上,许人陈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县不切觉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节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请创造寺观,开置戒坛。如违,御史弹奏。”是岁,又诏诸处,不系名额寺院,多聚奸盗,骚扰村乡,况有条贯,不许存留,并令毁拆其舍宇,三十间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诚等焚毁《道藏》伪妄经文及板。

  十月己酉,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著,棕皆後人伪撰,宜悉毁。”从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

  成宗元贞元年正月,诏道家复行《金箓》,《科范》。

  ○改佛为道

  宋徽宗大观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阶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觉金仙,棕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老学庵笔记》:“政和初,神霄玉清万寿宫,初止改天宁万寿宫观为之,後别改宫观一所,不用天宁。若州城无宫观,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宫观,止改僧寺。初,通拨赐产千亩,已而豪华无涯。西京以崇德院为宫,据其产二万一千亩,赁舍钱、园利钱又在其外。三泉县以不隶州,特置。已而凡县皆改一僧寺为神霄下院,骎骎日张,至宣和末方已。”

  ○禁铸佛写经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静,存乎利益。今两京城内,寺字相望,凡欲归依,足申礼敬。下人浅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荡,颇成蠢弊,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亏,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缘求福,因致饥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诸身,道则不远。溺于积习,实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写经为业。须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礼。须经典诵读者,勤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并准此。”

  ○禁与僧尼往还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与僧尼往还。

  ○禁僧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门不得去寺浮游民间,行者仰以公文。诏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资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後听行,违者加罪。’”

  《旧唐书·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颇峻。”

  《全唐诗话》:“贾岛为僧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後出寺。岛有诗云:不如牛与羊,犹得日暮归。”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释迎设教,出自外方;汉主中年。渐于东土。说兹因果,广树筌蹄;事涉虚玄,渺同河汉。故三皇作义,五帝乘时,未开方便之门,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惟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

  《辽史》: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金史·王修传》:“知大兴府事。时僧徒多游贵戚门,修恶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师肃然。”

  李荐《浮屠论》:“浮屠初入中国,英睿之君、忠义之臣欲除其弊,终有不能。何哉?销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曰:‘吾将使汝不出户,治其佛之说而躬行之。’礼部著以为令,刑部防以为法,”

1 2 4 5 6 7
#日知录之馀 #古代笔记
发表评论
投稿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