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股东在工商登记外签了“君子协议”,这种暗股东有怎样的权益和风险?-明生-k8凯发旗舰

导读:影子股东就是大家熟悉的暗股东,占干股等股权形式。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在工商注册证上,却是实质上的参与人或操控者,或者说明面上不是股东,暗下却是真正股东。影子股东是一种“瞒天过海”的手法,类似戏曲中的双簧戏,一个股东在前台明里唱,另一个影子股东则趴在他身后指挥。现代经济中,影子股东的形式千变万化,非常曲折复杂,很多情况下在当事人眼里,这是一种“最高机密”。有些影子股东会在工商登记外双方签订一个私下人保密的真正“股东协议”,以备以后产生真正的受益冲突。那么,这种正式的工商股工登记和私下的影子股权协议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影子股东的真正权益和责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形出资的现象越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型影子股东;也有非规避法律型影子股东。影形出资引发的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中仅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影子股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影子股东的利益。

一、影子股东所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由于影子股东风险意识不强,对所投资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缺乏关注,对代持股东的约束不够,最终使得自身陷人被动局面。影子股东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双方协议的风险:

(1)影子股东和代持股东之间如果不存在协议或者约定不明时,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清楚,进而引发纠纷。

(2)如果影子股东与代持股东之间有出资协议,如协议的效力不被法律确认时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主要是指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存在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或者法律。

2、影子股东的法律风险:

(1)代持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一般影子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代持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代持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影子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代持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代持股东应当是受制于影子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影子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是必须事先获得影子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代持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影子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代持股东有意侵害影子股东利益,在未经得影子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影子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二、影子股东的风险防范

1、慎重选择代持股东。

投资人选择代持股东时应当尽量选择己方特别熟悉且信誉良好的人担任;同时应对代持股东作尽职调查,以确保代持股东对外无负债、资信良好、讲究诚实信用,从源头上把控法律风险。

2、签订严密的影子投资协议

严密的影子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代持股东,确保影子股东依据协议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因此,影子股东应与代持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影子股东在实际出资后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益,以及代持股东应承担的相对应的义务、违约时应承担的严格的违约责任或高额的违约金,加大代持股东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以此对其进行震慑。

3、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影子股东的权利及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影子股东要想获得代持股东的资格必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若能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取得其他股东认可,则有利于出现纠纷时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供证据上的支持。

4、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影子股东可通过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比现行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代持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导致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情形的发生。

5、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进行定期检查。

影子股东可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加入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控制公司的财务,及时了解股东会议内容,提出决策意见,并尽量注明自己在公司的身份及姓名,让其他股东知晓其影子股东的身份。即使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也应对公司运营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代持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等侵权行为。

6、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影子股东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存出资协议、转账凭证、代持股东出具的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公司内部会议纪要等,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影子股权的权利保护

若出现影子股东的股权及其投资权益被侵犯,影子股东可以采取的权利保护方法主要如下:

1、将股权转让给代持股东。

若影子股东与代持股东仍有协商处理纠纷的余地,影子股东可以选择将该股权转让给代持股东,双方通过签订严密的股权转让协议,确保影子股东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转让对价。

2、追究代持股东的违约责任。

影子股东与代持股东的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来调整,该协议是法律风险发生后影子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最主要依据。一旦代持股东侵犯影子股东权益,影子股东可基于双方签订的影子投资协议追究代持股东的违约责任。

3、提起确权之诉。

影子股东若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那么影子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股东资格,而无需再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影子股东的存在,实际出资人可以起诉代持股东要求确认股权,并追加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他股东的态度,争取获得公司半数股东同意,使法院做出确权判决,对影子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综上,采取影子投资方式开办公司往往使实际出资人面临各种风险,影子股东在投资中必须审慎行事,进行理智的分析判断,合理设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时把控投资风险,才能确保获得投资收益。

对于不合规的影子股东来说,这种股权结构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相反还要承担相关责任。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你可能在某个时刻欺骗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某些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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